ELIGIBILITY

申請資格

依工作類別整理各類外籍移工的工作內容與雇主/被看護者資格 — 點選類別即可展開,若有疑問歡迎來電由專人為您評估。

Categories

各類移工申請資格總覽

不同工作類別的申請門檻與雇主資格各有不同,以下分為三大類共 12 種工作,點選下方類別可快速跳轉。

製造與營造類

🏭 製造工作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資格 符合其一
  • 特定製程案件: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即 3K 製程)及其關聯行業的製造業者。
  • 國內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於 102 年 3 月 13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內新設立廠場,且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者。
  • 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赴海外投資 2 年以上,符合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發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 3 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下列之一:
    • (一)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 5 億元以上,或其他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
    • (二)新增投資計畫書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之日起,1 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
  • 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案件:須符合行政院 107 年 12 月 7 日核定之方案,先向經濟部申請認定並取得認定函,申請認定期間自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
  • 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案件:須符合行政院 110 年 7 月 26 日核定之方案,先向經濟部申請認定並取得認定函,申請認定期間自 110 年 7 月 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
※ 歡迎臺商回臺方案移工引進措施:符合全新設廠或擴廠達一定規模、投資金額達一定金額、創造本勞就業達一定門檻者,可適用移工預先核配、1 年內免定期查核,及 Extra 制再提高 15%,總比率不得高於 40%。
※ 離岸風電方案移工引進措施:條件如上並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認定為適用業者,可適用移工預先核配、1 年內免定期查核,及 Extra 制再提高 10%,總比率不得高於 40%。
※ 製造業 3K5 級制:A+ 級(核配比率 35%)、A 級(25%)、B 級(20%)、C 級(15%)、D 級(10%)。
※ 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移工數額(Extra 制):每月外加就業安定費(3,000/5,000/7,000/9,000 元),可額外提升 5%/10%/15%/20% 核配比率,最高合計達 40%。
※ 國內承接增額 5% 機制:3K5 級制行業均適用,可接續聘僱具製造經驗移工,增額 5% 移工免定期查核,就業安定費每月 2,000 元較 Extra 制低。
※ 合計上限:3K5 級比率、Extra 核配比率、國內承接增額 5% 三者合計不得超過 40%;核配比率以雇主申請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計算。
🔧 外展製造工作派至外展製造服務契約履行地從事製造工作
受雇主指派至外展製造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展製造工作,應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試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50 條第 1 項成立之工業區管理機構,委由下列之一者擔任雇主:

  • 財團法人。
  • 非營利社團法人。
  • 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非營利組織。
外展製造服務契約履行地,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特定製程之生產事實場域。
🏗️ 營造工作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
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資格 符合其一
  • 承建公共工程案件:雇主與發包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5,000 萬元以上工程可合併申請)及工期達 1 年 6 個月以上。
    • ※ 工程由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者,得由公營事業機構擔任雇主。
    • ※ 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得擇一擔任雇主,並以 1 家廠商為限;經勞動部核發許可後,不得變更。
  • 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案件:雇主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 2 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 1 年 6 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工程之一:
    • (一)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 (二)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 (三)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 (四)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 一般營造業者:雇主須符合營造業法規定,經內政部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且符合下表規定。
類別一定規模金額
甲等綜合營造業新臺幣 2 億 2,500 萬元
乙等綜合營造業新臺幣 1 億 2,000 萬元
丙等綜合營造業新臺幣 3,600 萬元
專業營造業-鋼構工程新臺幣 3,000 萬元
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新臺幣 3,000 萬元
基礎工程新臺幣 3,000 萬元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新臺幣 3,000 萬元
預拌混擬土工程新臺幣 2,000 萬元
營建鑽探工程新臺幣 3,000 萬元
地下管線工程新臺幣 7,000 萬元
帷幕牆工程新臺幣 5,000 萬元
庭園、景觀工程新臺幣 3,000 萬元
環境保護工程新臺幣 5,000 萬元
防水工程新臺幣 3,000 萬元
土木包工業新臺幣 1,000 萬元
本國勞工人數: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須「申請認定當月前 2 個月之前 1 年聘僱本國勞工平均人數達 10 人以上」;土木包工業須「達 5 人以上」。
雇主承建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總金額達 1 億元以上、未達 2 億元且工程期限達 1 年 6 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總金額達 2 億元以上者,亦得擔任雇主(工程已完工、契約總金額未達 1 億元或工期未達 1 年 6 個月者不予累計)。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屬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者,民間機構得自行擔任雇主。
♻️ 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回收處理場區貯存、分類、拆解、分選、破碎、篩分等
在廢棄物回收處理場(廠)區,從事廢棄物貯存、分類、拆解、分選、搬運、移動、裝卸、破碎、篩分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資格

經環境部認定符合且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或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業者。

家庭與機構照顧類

🏠 家庭看護工作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雇主資格 親屬關係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之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 配偶。
  • 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
  •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姪、舅姨甥等)。
  •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註1:雇主或被看護者本人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註2: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被看護者資格 重症案件・優先審查
  •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中度以上。
  •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 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2 分以上。
  • 未滿 80 歲,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需全日照護。
  • 年滿 80 歲,經醫療機構評估需嚴重依賴照護。
  • 長照等級第 4 級以上,使用長照服務滿 6 個月。
  • 癌症第 4 期以上(不限年齡)。
  • 醫師診斷為全癱無法下床者。
  • 由醫療機構開立證明,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 6 個月內病情無改善者。
  • 70 歲以上患特定血液淋巴腫瘤病症(如白血病、惡性淋巴癌、骨髓瘤等)。
被看護者資格 一般案件
  •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輕度失智。
  •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 CDR 評分為 1 分。
  • 長照等級第 2~3 級,且已使用服務滿 6 個月以上。
  • 年滿 85 歲,經評估為輕度依賴。
  • 70 歲以上,癌症第 2 或 3 期。
  • 年滿 80 歲以上,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免附醫療證明)。
🧹 家庭幫傭工作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等家事服務
在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本國人雇主資格 累計滿 4 點

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 4 點 者。

家戶成員之條件點數
年齡未滿 6 歲6
年齡滿 6 歲至未滿 12 歲4
年齡未滿 6 歲之發展遲緩兒童10
年齡未滿 12 歲之罕見疾病者10
年齡未滿 12 歲之身心障礙者10
年齡未滿 12 歲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10
年齡未滿 12 歲子女之父或母為未婚、離婚或喪偶6
年齡未滿 12 歲子女,符合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經置監護人6
年齡未滿 12 歲子女之父或母其中一人為身心障礙者6
年齡滿 12 歲至未滿 75 歲不計點
年齡滿 75 歲至未滿 80 歲1
年齡滿 80 歲以上2
註1:每戶限聘 1 名外籍家庭幫傭。
註2: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家庭看護技術工作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 機構看護工機構或醫院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
在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雇主資格 符合其一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三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護理之家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移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服務規模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移工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 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該機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派至契約履行地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照顧陪伴
受雇主指派至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陪伴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資格 須符合以下條件
  • 應為依法設立或登記滿 5 年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
  •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計畫及期間提報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農林漁牧類

🔪 屠宰工作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資格

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且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

🐟 海洋漁撈工作在漁船或箱網養殖漁業區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在漁船或箱網養殖漁業區,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雇主資格 具備其一
  • 雇主為總噸位 20 噸以上之漁船所有人,並領有農業部核發之漁業執照。
  • 雇主為總噸位 20 噸以下之動力漁船所有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 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 農業工作農、林、牧場域或養殖場從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
在農、林、牧場域或養殖場,直接從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資格 具備其一
  • 畜牧工作: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 農糧工作:
    • (1)花卉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 0.5 公頃以上,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之一:A.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B. 具備蘭花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 (2)種苗栽培:A. 經營種苗業(水稻育苗除外)領有種苗業登記證,從事蔬菜、果樹、花卉、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繁殖種苗等工作,實際生產規模達 0.5 公頃以上;B. 經營水稻育苗栽培,實際綠化場面積達 3 公頃以上,具種苗業登記證且近 3 年參與水稻三級繁殖更新有案。
    • (3)蔬菜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 1 公頃以上。
    • (4)果樹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 2 公頃以上。
    • (5)雜糧作物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 10 公頃以上。
    • (6)特用作物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 2 公頃以上。
    • (7)設施農業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 0.5 公頃或 22 萬 5 千包以上。
    • *上述(3)~(7)均須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或「具備該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之一。
  • 養殖漁業工作:領有農業部核發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 林業工作:雇主經營林業或從事育苗(含種子採集)、造林及撫育、伐木(含造、集材及運材),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下列之一:
    • (1)具備林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並符合以下之一:A. 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營業項目應載有經營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業務;B. 3 年內承包政府機關相關林業工作,且承包案件至少 5 件以上。
    • (2)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及私有林主(自然人),經營森林面積達 30 公頃以上。
  • 禽畜糞堆肥工作:領有農業部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經農業部認定符合規定者。
🚜 外展農業工作派至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從事農林牧養殖工作
受雇主指派至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資格

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向農業部提報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並經核定者。

*以上申請資格依主管機關現行法令整理,實際條件、核配比率與所需文件以各主管機關公告為準;歡迎來電由專人為您確認個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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