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工作類別整理聘僱外籍移工的常見問題 — 涵蓋工時、休假、薪資、調派與申辦,若仍有疑問歡迎來電由專人為您說明。
以下依三大類別整理常見問題,點選問題即可展開答案。
因製造業移工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超過 40 小時,加班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製造業移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此外,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亦應給予特別休假。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有拒絕移工請假返國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第 72 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移工之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雇主得指派所聘僱移工從事製造工作,且經在臺參加職前訓練並依規定考取證照後,「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高空工作車或起重機等工作;若雇主指派移工「專責」從事前開情事,即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
雇主提供給移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以其母語為主。付給移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移工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依舊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一)一般製造業
1. 工廠(甲工廠)調派工廠(乙工廠):
2. 工廠(甲工廠)調派承租廠房(乙工廠):
(二)重大投資及特定製程製造業
此類調派依審查標準相關規定辦理,部分情形(如甲工廠歇業、門牌整編、全部或部分設備搬遷等)須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其調派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依審查標準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並須納入勞動部每年 2、5、8、11 月之定期查核。詳細條件請來電由專人為您依個案說明。
1. 除「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與「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外,製造業雇主自引進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屠宰業雇主自引進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屠宰工作定期查核基準」規定之申請案,首名外國人入國滿 3 個月者,應納入勞動部每年 2、5、8、11 月定期查核。
2. 上開兩方案則於首名外國人入國滿 1 年者,於當年度最近辦理之定期查核月份辦理首次查核;首次查核如有未符規定情形,應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第 2 次以後查核回復比照一般對象辦理。
3. 已引進外加就業安定費案之雇主,採內框與外框兩段式查核。經勞動部通知限期改善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間增聘本國勞工或降低聘僱外國人人數,屆期未改善者,應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因製造工作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超過 40 小時,加班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有拒絕移工請假返國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第 72 條規定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薪資明細表應以移工母語為主。除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須直接全額給付。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其餘費用即使移工事先書面同意,雇主仍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超過 40 小時,加班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營造類移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此外,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亦應給予特別休假。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第 72 條規定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1. 一般營造業調派部分:
2. 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移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始可調派。
薪資明細表應以移工母語為主。除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須直接全額給付。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其餘費用即使移工事先書面同意,雇主仍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因事業單位移工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超過 40 小時,加班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事業單位移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此外,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亦應給予特別休假。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第 72 條規定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雇主得指派所聘僱移工從事製造工作,且經在臺參加職前訓練並依規定考取證照後,「間歇性」從事操作堆高機、高空工作車或起重機等工作;若指派移工「專責」從事前開情事,即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可處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
薪資明細表應以移工母語為主。除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須直接全額給付。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其餘費用即使移工事先書面同意,雇主仍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除了可運用巴氏量表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外,還可使用: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之證明;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對象(限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之服務費用收據或服務紀錄;或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 分以上者。
依就業服務法第 48-1 條規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聘前講習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含)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首聘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可利用以下 3 種管道參加講習:
臨櫃講習及團體講習,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得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雇主聘前講習專區」預約講習時間及地點,或直接實施網路講習。
被看護者在臺無親屬,得檢具聘僱與管理受託人切結「AF-037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雇主兼為被看護者使用」之切結書,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倘在臺有親屬(配偶、直系、三等以內旁系血親及二等以內姻親),則不得以被看護者本人提出申請。
符合重新招募免評資格之被看護者,免再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應於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 4 個月內,直接至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長照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後,向勞動部申請辦理重新招募申請。
目前民眾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被看護者需每 3 年到醫院重新接受評估,對重症病患和家屬不便;考量被看護者功能多日趨退化,部分病況回復不易,故免除再至醫院接受評估。適用對象如下:
免評機制之適用對象均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並曾申獲聘僱許可,在申請資格不變下,僅就申請流程予以簡化,且僅適用於申請重新招募案件,故無放寬雇主資格之疑義。
不同。外籍家庭幫傭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 3 個月仍未查獲,始得申請遞補;外籍家庭看護工則為滿 1 個月仍未查獲者,得申請遞補。
舉例說明:依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後第 58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經勞動部以 112 年 3 月 1 日函廢止聘僱許可,外國人自 112 年 3 月 1 日起算滿 1 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翌日(即 112 年 4 月 1 日)起之 6 個月內,雇主得申請遞補。
家庭類工作時間,須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
家庭類移工的休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有拒絕移工請假返國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第 72 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移工之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休假沒有強制規定,應依照勞雇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規定辦理,並且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
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雇主提供給移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以其母語為主。付給移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雇主不可以替移工預先扣除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移工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依舊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本國人申請且聘僱外籍家庭幫傭資格點數合計 10 點(含)以上,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每人每月新臺幣 2,000 元;若點數合計未滿 10 點,則為每人每月 5,000 元。如由外國人申請,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每人每月為 10,000 元。
家庭幫傭各項申請人員及點數計算,以與雇主同一戶籍者為限,且同一戶籍最多申請一名外籍家庭幫傭。如相關人員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外國技術人力辦法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者,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特境單親家庭係指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 18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 6 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特境單親家庭身分認定,係由各地方政府依其所定審核基準審酌認定。
外籍家庭幫傭的性質屬於輔助性的家務幫手,法定工作內容係在家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家事移工包含外籍家庭幫傭,每月薪資不低於新臺幣 2 萬元。給付移工的薪資中,全民健康保險費等可先預扣;膳宿則由雇主免費提供;未休假加班費則須視移工未休假情形核實給予。
家事移工包含外籍家庭幫傭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安排,是由雇主與移工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建議雇主應注意以下事項: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無故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 72 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機構看護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超過 40 小時,加班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機構看護類移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此外,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亦應給予特別休假。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第 72 條規定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養護機構僱用的本國勞工或移工,均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工作時間應依規定辦理。外籍看護工的住宿,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定的項目及標準妥善安排。
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以法人為同一雇主者,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院所外國人至乙院所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但自然人不能申請附設機構;如機構為自然人,便不能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同一個負責人所設立的其他養護機構內從事看護工作。
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從事餵食、更衣、清潔身體、拍背、按摩、傷口分泌物簡易照護等非專業醫療行為照顧工作;或協助本國工作者,從事以照顧病患為目的之環境清潔、膳食料理、衣物洗滌等工作。但不可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如打針、抽痰等侵入性治療,或具有專業性及危險性等工作。
雇主提供給移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以其母語為主。付給移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移工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依舊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超過 40 小時,加班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第 72 條規定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薪資明細表應以移工母語為主。除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須直接全額給付。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其餘費用即使移工事先書面同意,雇主仍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超過 40 小時,加班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海洋漁撈類移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此外,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亦應給予特別休假。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第 72 條規定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薪資明細表應以移工母語為主。除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須直接全額給付。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其餘費用即使移工事先書面同意,雇主仍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勞動部訂定「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範雇主辦理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之飲食、住宿及管理事項,並針對漁工陸上及船上居住 2 種類型,分別制定住宿之生活照顧服務標準,以保障外籍漁工之居住權益。細節請參考裁量基準附表 1(陸上居住)及附表 2(船上居住)。
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超過 40 小時,加班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農業類移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此外,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亦應給予特別休假。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第 72 條規定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薪資明細表應以移工母語為主。除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須直接全額給付。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其餘費用即使移工事先書面同意,雇主仍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超過 40 小時,加班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外展農業移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此外,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亦應給予特別休假。
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第 72 條規定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薪資明細表應以移工母語為主。除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須直接全額給付。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其餘費用即使移工事先書面同意,雇主仍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外展農務雇主若有以下外展農務的專屬情事,會受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處分:
*以上內容依主管機關現行法令與函釋整理,實際規定以各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如有個案疑問,歡迎來電由專人為您說明。